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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珠海证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Zhuhai Securities Association 缩写:ZHS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珠海市证券业营业机构、期货经营机构自律性管理组织,由在珠海市合规设立的各券商证券营业网点、期货营业网点、基金公司、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和个人组成。是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和全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自律管理体系形成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期货业地域性自律管理;发挥管理部门与证券期货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推动证券期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海金融办)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证券业协会的业务领导。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255号日华商业广场A区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向珠海金融办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二)贯彻落实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同时制定地域性证券期货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内部谴责;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收集、整理证券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会员就证券期货行业的发展进行研究,推动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七)协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做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
(八)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九)开展证券期货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珠海金融办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协会单位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中国证监会或广东省证监局批准,在珠海市辖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在珠海市辖内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在珠海市辖内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介机构;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构成。
(一)在珠海市辖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二)在珠海市辖内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
(三)在珠海市辖内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介机构;
(四)在珠海市辖内从事证券期货行业的个人。
第十条 协会对会员按第七条进行分类管理。协会理事会根据对会员分类管理的需要设定会员类别。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通过实施。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在市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市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营业机构负责人。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提前向协会书面报备。会员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对协会做出的谴责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七)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八)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协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三)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根据会员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况的严重性,向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广东证券业协会通报和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第十九条第一、四项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提交会员大会预备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从单位会员中选举产生,会员理事人数5名~7名。
第二十六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统筹协调管理并能有效代表在珠海市内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能虚心听取、收集和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三)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支持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决定协会名称、办公住所、注册资本金的变更;
(五) 制定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六) 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八) 制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十) 决定会员资格的解除;
(十一) 表彰、奖励、谴责会员;
(十二) 根据会长提名审议聘任秘书长;
(十三) 决定设立、合并、撤销专业委员会;
(十四) 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五) 执行广东证券业协会和珠海金融办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会长由珠海金融办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聘请国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六)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七)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由协会会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证券期货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热爱协会工作并有一定工作经验;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 产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含入会费和年会费);
(二) 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会费收缴办法由理事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珠海金融办、市民政局和理事会授权的核查小组共同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终 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珠海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珠海金融办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金融办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珠海金融办备案,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报珠海金融办备案,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关于举办“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报告会的通知 2007-11-08
关于举行股指期货广东辖区(珠海)巡回报告会通知 2007-10-17
关于邀请国内著名学者举行专场报告会的通知 2007-09-24
关于印发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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